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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房自住的;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2.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
3.职工不能亲自提取时,怎样委托他人代办?
职工本人办理有困难的,经职工自愿委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可由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他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